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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杂记)两起新闻官司

    作者:杜益茂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9日 点击数:

    一生公正清廉,从没有因家事和他人对簿公堂,然而在记者生涯中却经历了两起新闻官司。虽然这是二三十年前发生的事情,但至今仍记忆犹新。  

    一则批评稿,我被推向被告席  

    那是1987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上午,三位自称某区沙石管理站的人推开我的办公室,手持着单位公章的空白纸,道听途说反映同院区建材公司张经理上班时间请自乐班为其祝寿,最后署名他单位领导的姓名。  

    此稿见诸报端,引起一场轩然大波。先是沙石管理站两位领导到报社,他俩从未给晚报写稿,也未委托他人代笔,怎么署上我们的姓名。后是建材公司张经理手持户口簿,证实这日并非我的生日,祝寿从何谈起。  

    为此,我走访沙石管理站和建材公司的上级区乡镇企业局,通过调查,事情是这样的:这日上午下班后,张经理和一名职工在外面吃饭,巧遇一个自乐班,其中有同村的。饭后张经理邀他们到办公室喝茶,喝着他们情不自禁唱起来。刚唱了几句,沙石管理站王某(在调查中才知为写稿人)在楼下喊叫:“你公司死了人还是娶媳妇?”这位职工正下楼,顺口说:“祝寿呢?”王某问:“给经理祝寿呢?”这位职工忙着办事未答离去。张经理听到楼下说话声,下楼给王某解释时发生口角,当时沙石管理站两位领导在场。  

    随后,我见到了王某,知道了其他两人。我问:“你说那日张经理为自己祝寿有何根据?”“他单位职工讲的。”“你为啥不署自己的姓名却留单位领导的姓名?”“以领导的名义发表威力大。”“公章的白条从何来?”“为单位临时工手续备用的。”  

    为了澄清事实,消除影响,为张经理和两位领导以视正听,之后我写了《公民的姓名和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一则批评稿件调查始末发表在晚报上。正是这则批评稿,引发一起新闻官司。王某一气之下,把报社和我诉诸碑林区人民法院。  

    接到法院传票,我就是想不通,难道批评社会上歪风邪气,维持正义还有错吗?  

    经过调查和庭审,一审报社和我胜诉。王某不服,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以署名不是王某亲笔写认为我有一定责任,最后以调解告终。  

    证据确凿无误,法院不得不撤诉  

    1994年11月,临潼县栎阳镇南寨村村民贾某来报社反映:1993年初,他在5.9亩承包地上栽了630多棵苹果树,1994年2月又补栽了40多棵。1993年4月,村委会向栎阳法庭起诉5.9亩承包地不合法,经县、市法院判决,承包合同无效,贾某立即归还承包的5.9亩承包地。  

    判决生效日期为1994年3月17日。判决书中并没有涉及承包地里的苹果树。为保住果园里的苹果树,贾某曾向县、市法院提出三条请求:按程序重订承包合同,期望继续承包;如不行,请暂缓执行,待到栽树季节再移栽;再若不行,愿将苹果树折价转订给新承包户。临潼县法院不顾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同年7月由执行庭带领20多名法警,强行将670多棵苹果树全部砍掉。  

    为搞清事实真相,我们三次到临潼县法院和南寨村调查,查阅了执行案卷。此案的关键在于栽树的时间是判决生效前还是生效后,即1994年3月17日前后。县法院以判决生效后栽的为由全部砍掉苹果树。我们在取证过程中用大量的事实证明苹果树是在判决生效前栽的,连同执行卷中原、被告谈话笔录都有见证。  

    为慎重起见,我们先在报社内参《情况反映》上发表。该稿件引起时任省长的重视。曾两次批示:“以任何理由破坏现实生产力都是不允许的。”“即使县法院判决正确,人民法院以砍掉苹果树来执行,是唯一的办法吗?请你们一追到底,否则我们就失去公论。”之后,在《西安晚报》以“临潼县法院在执行一起无效合同案判决中毁掉670多棵苹果树”为题公开见报。  

    该稿在读者中引起强烈反响,但却惹怒了临潼县法院,他们以“报道失实”为由,将报社和我诉至于莲湖区法院。我再次没想到,这篇得到省长批示的稿件又将我卷入一场诉讼中。  

    经过市法院、莲湖区法院、临潼法院多方调查,大量事实证明我们的报道客观准确,临潼法院不得不撤诉。几年后,纠正了这起错案,给贾某以经济赔偿。  

    两起新闻官司,给我一生一帆风顺的生活犹如平静的湖水泛起涟漪,给平坦的道路上增添了坎坷。一正一反的经验和教训,使我认识到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在采写批评报道时,不能轻信反映,不能仅看公章,一定要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保证客观事实准确无误。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新闻官司的发生,或一旦发生新闻官司时保证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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