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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制定建国大纲宣言

    作者:秦岭编辑部 来源:秦岭编辑部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1日 点击数:

    制定建国大纲宣言

     

     

     

    孙中山与部分革命党人合影

     

     

     

    宋庆龄为《建国大纲》题写书名

     

     

     

     

     

     

     

    图为民国时期出版的《建国大纲》封面

     

    自辛亥革命以至于今日,所获得者,仅中华民国之名。国家利益方面,既未能使中国进于国际平等地位;国民利益方面,则政治经济荦荦诸端,无所进步;而分崩离析之祸,且与日俱深。穷其致此之由,与所以救济之道,诚今日当务之急也。夫革命之目的,在于实行三民主义;而三民主义之实行,必有其方法与步骤。三民主义能影响及于人民,俾人民蒙其幸福与否,端在其实行之方法与步骤如何。文有见于此,故于辛亥革命以前,一方面提倡三民主义,一方面规定实行主义之方法与步骤;分革命建设为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期于循序渐进,以完成革命之工作。辛亥革命以前,每起一次革命,即以主义与建设程序宣布于天下,以期同志暨国民之相与了解。辛亥之役,数月以内,即推倒四千余年之君主专制政体,暨二百六十余年之满洲征服阶级,其破坏之力,不可谓不巨。然到于今日,三民主义之实行,犹茫乎未有端绪者,则以破坏之后,初未尝依预定之程序以为建设也。盖不经军政时代,则反革命之势力无由扫荡,而反革命之主义亦无由扫荡,而革命之主义亦无由传于群众,以得其同情与信仰。不经训政时代,则大多数之人民,久经束缚,虽骤被解放,初不了知其活动之方式;非墨守其放弃责任之故习,即为人利用,陷于反革命而不自知。首者之大病,在革命之破坏不能了彻;后者之大病,在革命之建设不能进行。辛亥之役,汲汲于制定临时约法施行之后,不能有益利于民国,甚至并临时约法之本身效力,亦已消失无余,则纷纷然议临时约法之未善,乃由于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而即入于宪政。试观元年临时约法颁布以后,反革命之势力,不惟不因以消灭,反得凭藉之以肆其恶,终且取临时约法而毁之。而大多数人民对于临时约法,初未曾计及其于本身利害何若,闻有毁法者不加怒,闻有护法者亦不加喜;可知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临时约法决不能发生效力。夫元年以后,所恃以维持民国者,惟有临时约法。而临时约法之无效如此,则纲纪荡然,祸乱相寻,又何足怪!本政府有鉴于此,以为今后之革命,当赓续辛亥未完之绪,而力矫其失;即今后之革命,不但当用力于破坏,尤当用力于建设,且当规定不可逾越之程序。爰本此意,制定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二十五条,以为今后革命之典型:建国大纲第一条至第四条,宣布革命之主义及其内容,第五条以下,则为实行之方法与步骤;其在第六七两条,标明军政时期之宗旨,务扫除反革命之势力,宣传革命之主义;其在第八条至十八条,标明训政时期之宗旨,务指导人民从事于革命建设之进行;——先以县为自治之单位,于一县之内,努力于除旧布新,以深植人民权力基本,然后扩而充之,以及于省。如是则所谓自治,始为真正之人民自治,异于伪托自治之名,以行其割据之实者;而地方自治已成,则国家组织臻完整,人民亦可本其地方上之政治训练以与闻国政矣。——其在第十九条以下,则由训政递嬗于宪政所必备之条件与程序。综括言之:则建国大纲者,以扫除障碍为开始,以完成建设为依归,所谓本末先后、秩然不紊者也。夫革命为非常之破坏,故不可无非常之建设以继之。积十三年痛苦之经验,当知所谓人民权利与人民幸福,当务其实,不当徒袭其名。倘能依建国大纲以行,则军政时代已能肃清反叛,训政时代已能扶植民治,虽无宪政之名,而人民所得权利与幸福,已非藉宪法而行专政者所可同日而语。且由此以至宪政时期,所历者皆为坦途无颠蹶之虑。为民国计,为国民计,莫善于此。本政府郑重宣布:今后革命努力所及之地,凡秉承本政府之号令者,即当以实行建国大纲为唯一之职任!

     

     

     

    中华民国建国大纲(局部)——孙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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