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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祖诒诉赵玉忠名誉侵权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作者:千龙网 来源:千龙网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24日 点击数:

    记者日前从法院方面了解到,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院长诉北京电影学院法律副教授赵玉忠名誉侵权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被申请执行人赵玉忠已认判服输,即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目前法院正在等待被执行人赵玉忠的公开道歉声明。如赵玉忠逾期不自觉刊发道歉声明为丁祖诒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2007年6月赵玉忠在方舟子屡被中国政府屏蔽的境外网站《新语丝》上发帖,无端怀疑丁祖诒开办博客并无理主张丁祖诒应对该博客上以网名“Luuxun”发表的网文承担责任。之后丁祖诒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赵玉忠构成名誉侵权应当为丁祖诒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同时法院还判决赵玉忠向丁祖诒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经济损失6000余元。一审判决后,赵玉忠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经过审理驳回了赵玉忠的上诉,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2009年8月,在赵玉忠未及时履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丁祖诒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的申请,此后,赵玉忠支付了赔偿金1.6万余元,目前该案的公开道歉正在执行中,法院将在近期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

      据悉,署名Luuxun的网文与赵玉忠的纠葛,缘于方舟子被武汉法院判决终审败诉后,悍然利用其境外网站《新语丝》炮制了一份旨在诋毁武汉法院和法官的《公开信》并公然向境内外集资求援,而赵玉忠正是此《公开信》的积极参与者之一。

     

      附件一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丁祖诒胜诉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略)赵玉忠称作者LUUXUN发表了《宁可被尿憋崩’的赵玉忠还是尿到湖北去了》、《签名者,看谁入选52张斩首扑克牌》、《LA-bear式的555条蛆虫,充其量是一窝苍蝇》、《败都败了,哪那么多恨和泪》等文章,上述文章内容侮辱了其人格,侵犯了其名誉权,并上诉称LUUXUN即丁祖诒。赵玉忠提交公中证书佐证LUUXUN即为丁祖诒,但在赵玉忠证据六中,赵玉忠主要说明有人恶意冒充他的名字开设博客,有人反复开设具有他名字得博客,以及搜狐工作人员要求他设立博客和他答复委托他人代为开设博客的来往函件,由此可以说明开设博客无需进行实名审查,故http://xfudingzuyi.blog.sohu.com不一定非是丁祖诒本人亲自开设,也不一定是丁祖诒本人管理和发表文章。赵玉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LUUXUN系丁祖诒本人开设博客的化名,其称LUUXUN就是丁祖诒并无事实根据,无法证明上述文章由丁祖诒所写。故赵玉忠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支持。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赵玉忠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 长: 范 兰

      代理审判员:赵红亮

      代理审判员:张 珺

      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 员: 仇一哲

     

      附件二

      执行赵玉忠的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丁祖诒,男,193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翻译学院院长,住址,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镇街道。邮编:710105

      委托代理人:宋文利,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92895598

      被申请人:赵玉忠,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黄亭子小区6号楼1502室,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育新花园60楼1门101号,北京电影学院教师。邮编:100096

      申请事项:

      第一,要求被执行人赵玉忠在《新语丝》网站上给申请人丁祖诒刊登道歉文章,向申请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逾期按照法律规定,在公开媒体上公布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要求被执行人赵玉忠赔偿申请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

      第三,要求被执行人赵玉忠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第四,要求被执行人赵玉忠支付申请人诉讼费用1700元。

      申请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丁祖诒诉被申请人赵玉忠名誉侵权案件,经过长安区人民法院(2007)长民初字第2482号民事判决,认定被申请人赵玉忠侵犯了申请人的名誉权,之后一审判决如下:

      第一,赵玉忠在《新语丝》网站上给丁祖诒刊登道歉文章,向申请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逾期按照法律规定,在公开媒体上公布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赵玉忠赔偿申请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

      第三,赵玉忠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第四,赵玉忠支付申请人诉讼费用1700元。

      一审判决之后,赵玉忠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

      但被申请人赵玉忠没有自觉履行法院判决。故此,申请人丁祖诒现在依照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二终字第417号民事判决,向贵院提起执行申请,请贵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丁祖诒

      200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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