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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作者:腾讯高考 来源:腾讯高考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12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管理,确保各项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陕西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凡参加全国普通高考(论坛)并填报“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志愿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 国标代码:14042

      第四条学院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子午大道中段39号 邮政编码:710109

      第五条招生层次:全日制本科 高职(大专)

      第六条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三章招生机构及录取政策

      第七条 学院在陕西省教育厅和西安科技大学的指导和监督下,成立了以高新学院院长任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和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的招生监察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认真做好招生工作中的信访接待工作,及时研究并落实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学院招生政策通过校园网www.gx-xust.com和学院招生网www.gxxyzs.com向社会公布,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为029-85587282、85583412,学院自觉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录取政策:

      1.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2.学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院的教学安排以英语(论坛)为第一外语;

     3.加分或优先录取政策:各地普通高校招生中规定的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考生,我校根据具体标准,采取加分排序录取或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

      4.对竞赛优胜考生及文艺、体育特长生,经我校考核认可后,除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降分政策外,我校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录取专业给予适当照顾;

      5.煤矿开采技术专业只招收男生。

      第九条录取规则:

      1. 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招生录取原则,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根据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 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采用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优先保证第一志愿专业,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志愿、专业级差分;已经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3. 英语专业要求英语成绩90分以上(满分150分),我校不另行加试英语口语;

      4.工程管理文科专业要求数学成绩90分以上(满分150分)。

      5.艺术类专业需进行专业测试,专业课成绩采用各省联考成绩。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测试成绩采用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自行组织考试的成绩(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承认外校成绩)。录取时按照文化课成绩上线,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艺术类文理科考生均可报考。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院在各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学费、毕业证书及奖助学金措施

      第十一条收费标准: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文件批准的专业及收费标准实施。

    第十二条 毕业证书: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由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颁发教育部统一的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

      一等奖学金:1000元/年/人;

      二等奖学金:700元/年/人;

      三等奖学金:500元/年/人;

      第十四条 单项奖:单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200元/人;自强不息200元/人;社会活动积极分子200元/人;精神文明200元/人;文体积极分子200元/人等。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标准:特殊困难2500元/年/生,一般困难1500元/年/生;学校为经济特困学生(经甄别确认)提供部分勤工助学岗位,给予适当的报酬。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院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本科、高职(大专)招生工作。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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