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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安区明确冬春季森林防火期 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品入林

    作者:高乐 来源:西安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2日 点击数:

    1月11日,西安市长安区发布冬春季森林防火有关事项通告,明确冬春季森林防火期。冬春季森林防火期截至2024年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

    森林防火区包括长安区自管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及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不含群众居住区)。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行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焚香烧纸、吸烟、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烧山狩猎、焚烧垃圾、烧地埂、秸秆、烧荒等野外农事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勘察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其他违法用火行为。

    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区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及时发布公告实行封山控峪。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防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

    沿山街办、国有林场、涉林景区、驻林区单位、林区公路管理单位、林区电网管理单位、林区施工单位、林区村委会、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等要履行主体责任,及时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对进入管理范围、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切实做好各自管理区森林防火工作,并接受区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管理。

    沿山街办、国有林场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内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宣传,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收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活动,对不服从防火检查人员、护林人员指挥管理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视频监控、隔离带等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

    九、对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或蓄意引火破坏森林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区秦岭保护局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或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应立即向辖区街办或森林防灭火部门举报。具体举报电话为:

    滦镇街办   85864272   

    引镇街办   85886382

    子午街办   85954301   

    太乙宫街办 85891769

    王莽街办   85936118

    五台街办   85949203

    杨庄街办   85887359

    区秦岭保护局 85952038

    区森防办  85292499   

    森林火警  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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