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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前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

    作者:刘晓云 来源:西安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31日 点击数:

    近日,长安区法院综合审判庭通过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著作权纠纷。双方当庭和解,大大缩短了案件办理周期,为涉案企业节约了诉讼成本。

    今年8月,长安区法院综合审判庭收到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著作权纠纷案件。原告某知名咖啡(中国)有限公司拥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相应宣传图片的著作权,在原告的宣传和维护下,其请求保护商标及品牌已经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受到广大消费者的一致认可和好评。在市场调查中,原告公司发现,其某门店离职店长在某写字楼区域开设的咖啡店中,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且在其美团店铺中使用了原告的美术作品形象,侵害了原告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故诉至长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在庭前准备阶段,原告方态度坚决,表示被告侵权行为性质恶劣,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起到以案预警,阻遏同类离职员工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情况再度发生,且不愿进行调解。被告坚称自身并无侵权行为,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面对原被告双方针锋相对,争执不下的情况,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后认为,在关键案件事实上双方应该各有隐瞒。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妥善化解双方矛盾,王维君法官办案团队在开庭之日,提前安排了庭前证据交换和调解谈话环节。

    开庭前,法官助理王曼丽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双方开展庭前谈话。谈话中,原告方希望以此案作为示范,降低其中层员工离职率。被告认为本次诉讼实为“老东家”对其的报复和打压。根据案件证据和庭前询问掌握的初步案件事实,王维君法官办案团队分别有针对性地对原、被告进行分析释法,打开了双方的心结。

    对于原告,审判人员从被告的被控侵权行为入手,向原告释明被告的被控侵权物品并非其主营消费对象,侵害行为严重性和其他同类案件存在显著区别。对于被告,审判人员向其释法说理,告知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纠纷,应当通过适当的法律途径解决,同时向其详细分析了其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带有“老东家”企业知识产权的物品,可能会构成侵权的问题。

    经过审判人员的耐心劝解和释法明理,原被告双方理解了调解结案相对于判决结案在降低声誉损失、减少后续诉讼程序引发的诉讼成本等方面具有的优势,愿意在此基础上努力达成调解。在就调解金额、付款方式、未来行为措施等方面依次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当庭达成和解,被告现场履行了部分和解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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