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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起长安区执行新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作者:高峰 来源:三秦都市报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1日 点击数:

    根据《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长安区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从2020年6月1日起,长安区将执行新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本次收费标准明确了调整范围: 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以及医院、殡葬、大专院校、火车站、汽车站等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停车场。

    根据该通知规定,西安市长安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将按类区划分为两类区域,

    一类区:西沣路(不含)以东,西部大道(含)以南,南、北长安街及樊川路(含)以西,南横线西段及神禾二路(含)以北合围区域;

    二类区:一类区合围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时间为每天8∶00—21∶00;除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收费时间为24小时,不分时段。计费时段由现行3元/次·辆(每8小时为一计次单位)缩短为每车位每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累加计费。计费单位改为30分钟后,对临停在30分钟到60分钟以内的车主停车费相比原标准分别下降了66.67%和33.33%。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道路停车:一类区每30分钟1.0元,24小时内连续停车最高限价20元;二类区每30分钟0.5元,24小时内连续停车最高限价7元。不足最高限价的据实收取。

    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执行一类区每30分钟1.0元、二类区每30分钟0.5元的停车收费标准,医院、殡葬、大专院校、火车站、汽车站等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停车场执行一类区停车收费标准每30分钟1.0元;这些停车场24小时内连续停车最高限价为:一类区40元,二类区20元。

    执法专用停车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对实行查封、扣押发生的停车保管费用,由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承担;对实行代履行发生的停车费用按照行政执法机关与停车场合同约定的费用执行。

    旅游景区附设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继续执行区发改委或原区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旅游旺季临时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旅游景区附设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含立体停车库)、对社会错时开放的停车位,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记者 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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