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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发公告规范救灾捐赠活动 公布3个捐款帐号

    作者:西部网讯 来源:www.cnwest.com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17日 点击数:

    陕西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中心、陕西省救灾募捐办公室今天(5月16日)发布公告,对我省的救灾捐赠活动进行规范。公告要求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民间组织外,任何部门、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在社会上开展任何形式的就在募捐活动。

    公告要求:救灾捐赠工作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组织管理;组织募捐的部门、单位、团体,在接收救灾捐赠款物时,必须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专人负责,建立公示制度,严禁克扣挪用;此前自行设立的捐赠热线和接收站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应立即撤销,停止面向社会的公开募捐活动。

    同时,公告还公布了3个接受捐赠的机构帐号,分别是:

    陕西省救灾募捐办公室

    账 号:3700021309024903702

    陕西省红十字会

    账 号:298014902698093001

    陕西省慈善协会

    账 号:78660188000033857

    公告全文如下:

    关于规范救灾捐赠活动的公告

    陕西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中心

    陕西省救灾募捐办公室

    5月12日下午14时28分,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7.8级强烈地震灾害,波及我省10个市,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基础设施造成严重损失,受灾群众生活安置和灾后恢复重建任务非常艰巨。据统计,截至5月16日18时,全省因灾死亡109人,受伤1905人。倒塌房屋9.4万间,损坏房屋44.9万间。紧急转移安置126.2万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亿元。灾情发生后,社会各界纷纷为灾区捐款捐物,帮助受灾地区搞好恢复重建工作。为了规范救灾捐赠工作,保护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救灾捐赠款物有效用于灾区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5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救灾捐赠工作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组织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只能在本部门、本单位内部组织捐赠活动。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外,任何部门、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在社会上开展任何形式的救灾募捐活动。

    二、组织募捐的部门、单位、团体,在接收救灾捐赠款物时,必须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专人负责,建立公示制度,严禁克扣挪用。除定向捐赠的款物外,接收到的捐款应及时交陕西省救灾募捐办公室,接收到的捐赠物资应妥善保存,专人管理,并报省救灾募捐办公室备案,由省民政厅统一调配救灾,不得自行处置。

    三、此前自行设立的捐赠热线和接收站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应立即撤销,停止面向社会的公开募捐活动。同时将已经接收的捐赠款物造册登记,如数全部交付省救灾募捐办公室。对继续从事非法募捐活动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请各捐赠单位和个人与以下机构联系捐赠事宜,不要随意参与其他未经许可的募捐活动。

    户 名:陕西省救灾募捐办公室

    账 号:3700021309024903702

    开户行:工行东新街分理处(新城)0102053

    电 话:029-85768335 029-85768336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解放路177号钻石国际商务中心11层1123室(东七路西口、火车站广场南100米)

    户 名:陕西省红十字会

    账 号:298014902698093001

    开户行:中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电 话:029-86530614,029-86524141(晚间)

    地 址:西安市未央路123号

    名 称:陕西省慈善协会

    账 号:78660188000033857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

    电 话:029—87294398,029-87294186

    地 址:西安市新城广场省政府办公大楼二层282、294房间

    陕西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中心

    陕西省救灾募捐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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